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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材料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福建省建筑材料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全稱:     Building  Material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Fujian  Prorince

(縮寫BMIAFP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福建省建筑材料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建材企事業單位服務為宗旨,努力做好政府、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為政府為行業搞好“雙向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行業的聯合與協作,發揮引導、協調、服務作用,推動建材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組織行業協商,制定行業行規行約,承擔政府、行業等相關部門委托的化驗室驗收、檢驗員操作證、建材職業技能鑒定、建材行業評比、建材行業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推薦等行業管理工作;

(二)  組織協調開展協會工作和經驗交流,幫助解決行業有關問題,反映會員單位愿望及訴求;

(三)  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制訂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監督整頓,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有關措施;

(四)  受政府或者相關企業委托,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前期論證并參與責任監督。開展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之間的企業橫向聯合、經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等中介活動。

(五)  開展咨詢服務。加強行業統計工作,布置、收集、管理、分析行業有關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單位服務。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覽、技術交流,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六)  組織國內外行業的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相關的行業組織和社團組織的聯系和交往,推動行業內的高新技術、名牌產品的發展,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開展經濟技術經營活動與合作。

(七)  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于同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利益。

(八)  采取多種形式為行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九)  編輯出版行業協會會刊,辦好協會網站。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本團體理事單位的領導同時享有個人會員的權利。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團體;

(二)  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及與本行業發展相關的社會組織。

(三)  會員單位的協會代表人原則上應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會員單位法人代表及企業協會代表人變更時,應及時報告協會秘書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向本團體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長聯席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注冊登記,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b)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c)  取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d)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e)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遵守協會自律公約、行業守則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又不作說明,且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制定會費收取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根據秘書長的提議決定副秘書長;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 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并為單位或組織的主要領導者;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因工作需要,本團體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名譽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的聘請,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審核本團體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會員費收取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章程經201358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