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有關省屬控股(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方案》(閩政〔2011〕10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工業穩增長促轉型十一條措施的通知》(閩政文〔2014〕1號),促進工業轉型升級,省經信委、財政廳制定了《2014年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現印發你們,請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14年4月25日
2014年福建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方案》(閩政〔2011〕10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工業穩增長促轉型十一條措施的通知》(閩政文〔2014〕1號),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加快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實施,促進我省經濟結構優化和升級,現就2014年省級工信發展資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管理辦法
2014年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從省財政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按照因素法切塊安排給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專項用于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體切塊安排計劃另行通知。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項目征集受理、專家評審、現場核查和下達資金工作(省經信委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投入運行后,試點單位必須進入網上辦理),并接受審計監督和省經信委、財政廳抽查。
省經信委、財政廳負責省屬項目征集受理、組織評審、專項審計、現場核查、下達資金并接受審計監督。
二、支持方式、重點及補助標準
資金支持方式為補助。
1.產業化培植專項
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生物與新醫藥、海洋高新等新興產業,重點支持帶動產業整體升級的突破性和原創性的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產業在高端環節形成競爭優勢的科技成果產業化,處于產業前沿搶占未來發展制高點的科技成果產業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計劃投資額(包括固定資產、技術、軟件等)不超過5%的比例給予補助,一般不超過2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予以特別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示范應用工程
在太陽能光伏應用領域重點支持利用企業、園區廠房建設多晶硅類、薄膜類太陽能電池用戶側光伏發電。在新能源汽車應用示范領域重點支持利用本省較為成熟的控制系統、動力電池和整車技術等,在公交車、出租車、城市物流、郵政車、市政環衛車等領域示范運行。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最高不超過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金額給予補助。
3.公共服務平臺專項
圍繞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支持省級以上(含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以及省級規劃布局的稀土產業園以開放服務與資源共享為核心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其投資額分檔次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50萬元。
三、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在福建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無不良誠信和違法記錄,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2.產業化培植專項(醫藥項目除外)和示范應用工程項目申報單位屬福州(不含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泉州地區的,2013年已繳稅金應在3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不含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中央蘇區縣)項目申報單位2013年已繳稅金應在150萬元以上;項目申報單位屬于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中央蘇區縣、“一業一策”的,2013年已上繳稅應在50萬元以上。新建企業項目要求達產后年度上繳稅收符合上述要求,否則,補助資金由下達單位按原渠道收回。公共服務平臺項目不設稅收要求。
3.除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工程項目外,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申報時項目已取得核準(或審批、備案)、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預評價備案文件,并已開工建設(投資額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30%及以上,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3年)。
四、項目申報材料
1.產業化培植專項
(1)申報項目應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并已完成技術開發和產業化試驗,正處于成果轉移轉化、實現產業化階段,可望在3年內形成較大產值規模的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2)項目申報和實施必須是同一單位,申報單位應填報《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獨立自行編寫《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培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2),提出專項資金補助申請,隨附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核準(或審批、備案)文件復印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備案文件復印件,非新建企業還須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繳交稅金證明材料。
(3)各項目申報初審推薦單位應匯總填報《專項申報項目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后連同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材料正式行文上報。
2.示范應用工程
(1)項目申報單位自籌資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2)項目申報時正在建設并可在兩年內完工(自開工當日算起)。項目實施所采用的關鍵產品或設備應由本省企業生產,同時,應提供已簽訂采購本省主要產品協議或使用本省企業產品的有效證明。其中光伏發電應用示范項目應使用本省生產的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由光伏發電系統生產企業聯合用戶單位申報;新能源汽車應用示范項目應使用本省企業生產的整車,并使用本省生產的較為成熟的控制系統、動力電池等,由新能源汽車應用示范運行單位申報,并附與整車、控制系統、動力電池等生產企業的采購協議。
(3)太陽能光伏示范應用項目必須提供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并網審批文件。太陽能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項目需整體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設用戶側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兆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與用電單位簽訂長期協議。進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必須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示范項目需具備較好經濟效益,設計方案合理,建筑屋頂改造投資較低等條件,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4)項目申報單位應填報《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編制《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示范應用工程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3),提出專項資金補助申請。隨附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核準(或審批、備案)文件復印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備案文件復印件,非新建企業還須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繳交稅金證明材料。
(5)各項目初審推薦單位應匯總填報《專項申報項目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連同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材料正式行文上報。
3.公共服務平臺專項
(1)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由平臺單位獨立申報,申報單位必須是在省級以上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或省級規劃布局的稀土產業園所在地注冊,為示范基地或園區內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平臺申報單位具有保障平臺日常運行服務的專門管理機構,擁有一支穩定的人才隊伍,設立平臺運行服務專門崗位。
(2)公共服務平臺單位須提供平臺建設投資情況、相關服務合同等業績資料。
(3)申報單位應填報《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并編制《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4),提出專項資金補助申請。隨附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核準(或審批、備案)文件復印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復印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備案文件復印件。
(4)各項目申報初審推薦單位應匯總填報《專項申報項目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后連同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材料正式行文上報。
五、申報程序
1.縣(市、區)屬項目由縣(市、區)經信、財政部門審核后聯合向設區市經信、財政部門推薦;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屬項目直接向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財政部門申報。
2.省屬項目由省直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省控股(集團)公司審核后向省經信委、財政廳推薦。
六、其他要求
1.已經獲得過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的項目原則上不能重復申報(國家有關部門要求配套補助或省政府確定的“一事一議”特別支持的項目除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不重復享受省級財政資金補助。
2.已通過評審擬予以資金補助的省屬(省管)項目、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切塊資金補助項目,分別由省經信委、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信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采用統一招標的方式選定中介機構對項目開展專項審計。
3.省政府對具有新藥證書并在我省首次產業化醫藥(醫療器械)項目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4.申報單位及初審部門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與真實性負責,申報單位及初審部門在申報材料上應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聯絡人以備查。
5.送經信部門材料:推薦文件1份、項目申報材料3份并附電子文檔(刻光盤);送財政部門材料:推薦文件1份并附項目申報材料電子文檔(刻光盤)。書面和電子文檔內容必須完全一致。申報指南可在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門戶網站(www.fjetc.gov.cn)下載。
6.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資金下達文件印發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經信委、財政廳備案。
7.省屬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期為
8.省屬項目申報聯系人:
省經信委產業協調處聯系人:鄒履傳,聯系電話:0591-87812663;
省財政廳企業處聯系電話:0591-87097396。
附件:1.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申報表
2.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化培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示范應用工程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4.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5.專項申報項目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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